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十一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百条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需要,且建立了完善的对分公司的业务授权及管理问责制度;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三)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2年无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