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清理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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