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清理工作。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