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部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书面审查建议应当载明建议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建议审查事项以及理由、联系方式、建议日期。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部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书面审查建议应当载明建议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建议审查事项以及理由、联系方式、建议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