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修改和清理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一)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三)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已经修改;
(四)个别条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修改和清理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一)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三)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已经修改;
(四)个别条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