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修改和清理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一)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三)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已经修改;

(四)个别条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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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