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至少三名部领导签批,涉及重大事项或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部党组。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单位提交批准或者提请审议,提请时应当附具草案说明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部务会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议时,由起草单位就起草情况作说明,法制机构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

规范性文件经批准或者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按照《商务部公文处理办法》行文办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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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