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泊港
第九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的标志; (二)不得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 (三)不得擅自启用电台; (四)不得传播、散发各种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岸; (五)不得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 (六)不得擅自搭靠其他船舶;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泊港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的标志; (二)不得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 (三)不得擅自启用电台; (四)不得传播、散发各种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岸; (五)不得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 (六)不得擅自搭靠其他船舶;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