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泊港

第七条

边防工作站对进港的台湾渔船,应查验其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核对人数;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其船舶证书由边防工作站代为保管,离港时发还。 边防工作站对台湾渔船实施检查时,应当对船体及船上货物、行李物品进行重点检查,台湾渔船的船长应当在现场协助边防执勤人员进行检查。 边防执勤人员对台湾渔船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其执勤证件。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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