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泊港第六条台湾渔船进人停泊点后,船长应当及时向停泊点边防工作站申报,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检查。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