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泊港

第六条

台湾渔船进人停泊点后,船长应当及时向停泊点边防工作站申报,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检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