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警告、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罚款,由边防工作站(边防派出所)决定;人民币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县(市)公安边防部门决定;人民币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地(市)公安边防部门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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