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处罚第二十五条台湾渔船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在指定的停泊点、避风点停泊的,对其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