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台湾渔船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在指定的停泊点、避风点停泊的,对其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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