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手续的; (二)泊港期间擅自搭靠其他船舶的; (三)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的; (四)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港口登陆的; (五)未经边防部门检查擅自离港的; (六)办理离港手续后无故滞留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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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