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上岸的; (三)涂改证件或者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四)持《台湾居民登陆证》登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返回或者超出指定范围活动的; (五)在沿海、港口传播、散发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物品或携带违禁物品上岸的; (六)体罚、殴打大陆劳务人员,未造成轻微伤害的; (七)不服从管理,扰乱停泊点管理秩序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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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