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一)擅自启用电台的; (二)在港内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的; (三)停泊期间,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标志的; (四)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一)擅自启用电台的; (二)在港内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的; (三)停泊期间,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标志的; (四)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