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时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的; (二)涂改《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或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三)未在指定的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的; (四)携带违禁物品及国家机密资料,尚未构成犯罪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处罚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时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的; (二)涂改《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或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三)未在指定的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的; (四)携带违禁物品及国家机密资料,尚未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