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第十九条

台湾渔船离港前应当向边防工作站提出申请,经边防执勤人员检查,核对证件、人员,交纳监护费,缴回《台湾居民登陆证》后,方可离港。已办理离港手续的,不得无故滞留。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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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