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第十八条台湾渔船的船长、船员对受聘大陆劳务人员不得歧视、体罚;不得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港口登岸;劳务合作期满,应当及时将大陆劳务人员送回原登轮港。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