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第十八条

台湾渔船的船长、船员对受聘大陆劳务人员不得歧视、体罚;不得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港口登岸;劳务合作期满,应当及时将大陆劳务人员送回原登轮港。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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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