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第十七条大陆劳务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接受边防工作站的检查和管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