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第十六条
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海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出海后有可能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身体和精神状况明显不适合登船作业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海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出海后有可能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身体和精神状况明显不适合登船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