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第十五条

大陆劳务人员申办《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应当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的经营公司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文和与台湾渔业公司或船东、船长签订的合同及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相关证件,到经营公司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部门办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