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第十四条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必须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申办《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必须具有《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出海船民证》和本人身份证件。首次登台轮作业的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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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