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第十三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需要从事小额贸易、招聘短期劳务人员、处理海事或渔事纠纷等事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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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