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第十三条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需要从事小额贸易、招聘短期劳务人员、处理海事或渔事纠纷等事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