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第十二条

台湾渔船上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上岸: (一)无证件证明是台湾居民的; (二)提供假证件的; (三)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入境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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