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第十二条台湾渔船上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上岸: (一)无证件证明是台湾居民的; (二)提供假证件的; (三)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入境的。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