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第十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事先通报边防工作站边防执勤人员凭其本人有效证件放行;其他人员需要登轮的须经边防工作站同意,并办理临时登轮手续后,方可登轮。 大陆船舶需要搭靠台湾渔船的应当由船长向边防工作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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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