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九条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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