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