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七条独立法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