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六十五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章程。承担教育改革试点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报经省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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