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六十四条第八章 学校、社会与家庭第六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当地校外残疾人工作者、残疾儿童、少年及家长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