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六十三条第八章 学校、社会与家庭第六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特别加强与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征求毕业生接收单位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