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学校、社会与家庭

第六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特别加强与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征求毕业生接收单位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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