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学校、社会与家庭
第六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学校、社会与家庭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