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学校、社会与家庭

第六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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