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六十条

第八章 学校、社会与家庭

第六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同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普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联系,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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