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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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