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上缴学校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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