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五十八条第七章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第五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上缴学校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