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