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及时对校舍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坚固、实用、清洁、美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特殊教育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及时对校舍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坚固、实用、清洁、美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