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及时对校舍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坚固、实用、清洁、美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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