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第五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卫生监督工作。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注重保护学生的残存功能。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卫生监督工作。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注重保护学生的残存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