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第五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卫生监督工作。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注重保护学生的残存功能。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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