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四十七条第五章 机构与日常管理第四十七条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