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招收两类以上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其具体职责由学校确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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