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招收两类以上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其具体职责由学校确定。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机构与日常管理
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招收两类以上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其具体职责由学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