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四十条

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意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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