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四十条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第四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意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