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