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四条独立法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