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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