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第三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