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