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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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