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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