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