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第三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