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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