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二十条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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