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二条独立法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