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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