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九条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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