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九条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