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八条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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